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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适用对...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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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在公安机关就近的看守所执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2)拘役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3)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根据刑法[1]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个月)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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