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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继承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可以单独转让、继承,(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一经产生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格权不同于其他的权利,它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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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独创性本身并不只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从独创性的一般含义出发,它具有两种基本含义:第一个是,维持古典内涵的一面,即与以前出现的东西相关。第二个是,独创性与“新的”相连,而“新的”通常被描述为“新的”发明,或者“原创的”思想,或者是以前从来没有的创造性计划。独创性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以前知识基础上建构或者增加一些“新的”东西;二是打破以前的理解而形成新的观点。 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具有独特的含义。从历史的角度看,在西方著作权思想的发展中,独创性概念的出现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有学者还考察了文学理论中罗马作者身份与独创性的问题,认为在文学理论中罗马作者身份的出现与18世纪英国著作权法的出现是相关的。在废除了审查制度后,英国的出版商和文具商公司开始重视作为作者权的著作权概念。然而,在英国文学批评中罗马作者的出现与法律对于独创性概念的确认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18世纪中期罗马作者身份的出现与洛克的理论有关。在19世纪和20世纪罗马作者身份的概念进入了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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