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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且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经济行为比照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规范进行。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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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八)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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