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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转让给父母可以追回。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试图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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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在给钱时,双方没有确认这是借贷关系,则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的名下,则视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情形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情形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6: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7: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离婚赔偿,是不会牵扯到父母财产的,离婚赔偿对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赔偿。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腐败贪污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 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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