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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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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程序: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只能向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而不能是直接向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同时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不一定是原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程序如下:(1)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减刑。(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件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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