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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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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地拆迁需要以下程序: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相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听证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的计算依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周转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存款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3、根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4、行政强制拆迁应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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