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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债务...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主体是合伙,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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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合伙人的个人债务需要清偿时,合伙人也可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其债务。 但是,合伙人只能先以合伙财产以外的财产清偿其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其从合伙中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在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对该财产份额由优先受让的权利。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的债务,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 也就是说,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为合伙是由合伙人基于相互信任共同出资设立的社会组织。合伙人之间的信任非常重要。除非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法院执行份额,那么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取而代之,也可以让别人购买
个人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合伙债务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双方或各个合伙人各怀心腹事。在入伙上,盈利时,入伙人想确认自己的入伙有效,亏损时想确认自己的入伙无效;原合伙人则相反;在退伙上,如合伙还有较大盈利,退伙人想确认退伙无效,要共享利益;亏损时,退伙人想确认退伙有效,不承担亏损,而其他合伙人往往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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