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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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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等财产所得。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乘20%。(关于原值和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此外,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让书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例如:一般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时适用3‰的税率。这里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这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股权转让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纳税义务人是股份转让双方,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双方持有的成交过户交割单。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n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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