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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文的格式应该是怎样的?

2024-11-2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刘的委托代理人,接受了刘的委托,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在庭审前,我们仔细核对了相关证据,并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已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了解。在此,我们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 根据被告的口供以及两份证人证言,我们可以确认被告在1997年分两次从原告处借得20000元钱,并且被告明确表示这些钱并非他本人的,而是他单位的刘所借。根据原被告的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了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 尽管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并未使用,而是交给闫,闫又交给梁,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我们无法确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有关。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借款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因此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款项被抛弃,原告也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与梁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企图将责任转嫁给原告,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自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在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需用钱,于2001年底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钱。从2001年开始起算,到原告起诉时止,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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