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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
1、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工伤的相关资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确定证明 3、填写完整的生产能力鉴定提出申请表 在工作人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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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根据《》规定的程序如下:第一,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即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委托。第二,受理:医鉴办接到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第三,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第四,组织鉴定: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技术鉴定书》。第五,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工伤的相关资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确定证明 3、填写完整的生产能力鉴定提出申请表 在工作人员发生损害或患职业病被确定地认为是工伤后,经医治伤情相对牢稳后存在残疾、影响生产能力的,由雇主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家属向雇主单位所在地方区、县生产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生产能力鉴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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