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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对行政复议不符合规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两种:(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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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现实生活中,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乱发文件的现象,不仅侵犯单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所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允许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可以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就建立了一种由申请人启动的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范围,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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