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主,用人单位为辅分别赔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赔偿。r《社会保险法》r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
是董事会,因为董事会的成员都是公司的大股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其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因为,如果允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再次,执法必严还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如果对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遭到干扰和破坏。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扰。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
首先:《保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针、原则,为保密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b.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规定了解密的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不清、密级混乱、密级一定终身的违反保密工作本身发展规律的现象; c.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d.明确了泄密法律责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和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e.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得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 希望能帮到你
董事是董事会成员,不是董事长。董事长是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一般是董事会成员中股份最多的人,一般是50%以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88人已浏览
327人已浏览
4,643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