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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委托人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书若干份;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购房的提交认购书、定金合同或拟购二手房产证复印件等能反映房产详细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书的,需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 6、申请办理以按揭贷款、抵押贷款、出售房产等处分房产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书,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需同时作为委托人,并补充提交结婚证。 7、请将草拟好的委托书存入U盘,以便公证员认为需要时,作必要修改。 8、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办理其他类型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委托书若干份;5、请将草拟好的委托书存入U盘,以便公证员认为需要时,作必要修改;6、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书,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4、与委托书相关的证明材料;5、委托书若干份;6、请将草拟好的委托书存入U盘,以便公证员认为需要时,作必要修改;7、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房屋转租的情形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并且转租期限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的租赁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租人只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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