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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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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分“批次”批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城市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用地户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登记表→国土资源所出具初审意见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国土资源局相关股、室实地踏勘并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核报批→审批,出具批准书。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用地需提交以下材料: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书;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户口簿。
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 2、镇街审核。 3、县农业、国土、环保、林业和畜牧等相关部门审查。 4、县政府审批审核。 需提交的材料: 1、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等); 2、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3、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用地协议 5、土地所在村意见书; 6、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批表; 7、设施农用地平面布置图(测绘); 8、设施农用地实地踏勘表; 9、涉及林地的,需提供县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10、畜禽养殖用地,需提供县畜牧兽医局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和县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 11、在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需提供县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 12、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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