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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2022-11-0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是:①由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拟订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直辖市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应当同时拟订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一并上报。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及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等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予以公布,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设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具体用途及供地方式等,按建设项目实行供地。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采用招标、拍卖以外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手续。④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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