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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结婚了结婚证丢失怎么补办?《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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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几种途径如下: 1.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需要离婚,那么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的情况。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2. 如果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需要离婚,那么可以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法适用于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但需要离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3. 如果需要离婚,也可以选择“先补结婚证再办离婚证”的方式,即双方先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离婚,但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情况。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因此,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 如果一方结婚证丢了,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那么另一方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首先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然后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如果夫妻在办理结婚证书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结婚证书遗失或损坏,那么在具备相关合法身份信息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携带自己的户口薄和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初负责办理结婚事务的民政局或另一方长期居住地所在的民政局,申请补办新的结婚证书。反之,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前往相应的民政局办理补办手续。其次,具有权威性的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定了离婚行为的真实性后,便将为当事人准备新的结婚证书。最后,当事人只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经过严格审批处理的相关表格。 在结婚之时,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会收取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再次开具审批处理表,这些文字资料均被保存在专门存放结婚登记档案的文件中。 只要当事人能够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档案查询并复印相关文件,并附带加盖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以证明复印内容的真实性,便可正常完成此次流程。 不过,如果夫妇二人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诉讼。但是,这里需要提醒一点,如果结婚时间已经较长,当年的结婚登记资料已经难以查找,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此时,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关单位、公安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作为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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