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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部分共犯中止的“有效性”

2022-10-08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既然是共同“故意”犯罪,则行为人对共同实施行为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该根据也应适用于共同犯罪,所以,犯罪的共同性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符合同一要件的行为。可具体描述为: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体),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观方面),实施某罪的客观要件行为(客观方面);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使各自的行为成为一个整体,且行为间相互利用、相互补充,彼此融合,共同作用于犯罪结果(法益侵害)。设立中止犯并免除处罚,是为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后瞬间,通过期待、奖励中止来保护法益。法益保护正是立法中设立犯罪中止的根本目的。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表明,对中止犯应当从宽处理,这是基本精神和原则;对未造成法益侵害的(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对未造成预期法益侵害的(造成损害,即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见,保护法益不受侵害,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及罚则的依据与根本目的。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彻底停止自身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设立犯罪中止以保护法益的目的即能实现。然而,在共同犯罪中,当部分共犯中止自身犯罪,但未能停止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时,则共同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未能得到有效避免,此时,若以犯罪中止论,显然与犯罪中止之立法宗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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