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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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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省级人民政府公XX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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