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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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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由有关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件,直至吊销营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不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商品、服务的;(五)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六)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八)未经批准,发布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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