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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给付约定的费用是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那么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实施人没有给付约定费用的合同不生效。合同一般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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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 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是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以下条款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其他。
一般来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双方都会约定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过后即可成为正式员工,但有时也会出现未约定试用期的现象。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可以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必须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实行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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