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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城市公共水域、城市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按照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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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据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乡镇、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施细则。
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农村燃料结构的改进工作,发展利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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