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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离婚的方式:首先,当事人应当确认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常住地法院),收集相关证据,并据此起草起诉书。然后,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
结婚证被对方收藏,你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登记证明,然后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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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1)一般情形;(2)军婚诉讼:a,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形:(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4、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中,考虑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去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中就有多种规定。但通常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正在被监禁的,那么原告方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反之归还原告文件和资料,告诉不受理的理由。(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从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原告起诉书的复印件送达被告,通知被告书面答辩2、被告从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的复印件之日起15天内书面答辩。被告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实以非个人意愿为由十五日内无法答辩,可以根据实际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阶段,主要审查证据,明确事件,明确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手续:1、起草起诉书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这个诉讼5、法院受理这个离婚诉讼案件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的复印件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向双方发出发票7、开庭:双方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家代理诉讼(一般来说,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必须向法庭发行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根据原告和双方的诉讼情况提出离婚证据,如何解决孩子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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