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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客体要件: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信贷员违法发行贷款罪认定需要满足以下要求:违法发行贷款罪侵犯的客户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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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如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非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没有玩忽职守,也没有滥用职权,而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为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损失,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的大小。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本罪与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主要不同:(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后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不同的行为表现。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后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在于:(l)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只表现为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或严重的政治影响。(3)主要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要要件。
1、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你案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是否构成犯罪,尚需法院判决。单位现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信托公司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信托公司,不按照相关制度合理发放贷款,违规操作发放贷款,以至于贷款无法收回且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就会被定为信托公司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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