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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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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形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诉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性质理解的不 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1、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在审理时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对民事法律的运用,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合并审理的庭审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相应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不规范,判决说理过分简化。不适当地限制,有的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范围,如刑事被告人在雇佣活动中犯罪,雇主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等等。随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还沿用估堆的方法,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 2、割裂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附带关系。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就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使民事部分的审理过于复杂化,在审判中难以解决争议,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正常及时进行,不能体现合并审理的便利原则和效率原则。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
(一)从国家法律体系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同属于基本法。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他任何有关民事程序的规定都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二)从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来看,它是独立的部门法,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能代替的,在一切部门法中,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但由于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法院与一切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民法调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使它们各自都是独立的部门法。 (三)从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为其规定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又是程序法。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同。实体法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程序法规定因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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