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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检察院抗诉,有以下情况可以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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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对于刑事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1、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不服; 2、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一审或二审的裁定或调解书不服。 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被申请人人数1份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去申请时还应带上原件。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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