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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被划去省道修建的规划区,想了解18年的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政策和一些维权

2022-07-09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只要不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进行的,都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购房人的身份将交易行为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房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买卖房屋两种基本类型,进而研讨其效力。浙江高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浙高法〔1992〕82号)规定:“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特此态度。三是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处理模式。山东高院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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