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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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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论是否有抚养权的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都有权利探视孩子。但是在离婚的过程中,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成长环境,或者其中一方有不良恶习等,其探视会给孩子带来危害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中往往会限制无抚养权方探视的权利。故无抚养权方要探视孩子,首先应审查自身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生活的因素,其次要考虑其探视的频率和程度是否会影响孩子和有抚养权一方的学习生活,造成困扰。若均无以上问题的,而有抚养权一方依然不愿意给其探视孩子,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没有特殊情况不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没有特殊情况不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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