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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申请破产的规定?

2023-04-06
(二)》、结合广州破产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程,供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参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管辖】当事人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企业成员存在法人人格、财产高度混同、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可依据管理人或债权人的申请采取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方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应报经有权决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批准后受理,一般由控制企业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关联企业的个别成员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由已受理该成员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关联企业的成员已分别在不同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对尚不符合合并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成员破产案件,如确属必要,可报经有权决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批准,由控制企业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集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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