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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的认定应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对贫困户的认定标准为准,与户口簿无关。保护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取消贫困负担。户口本只是登记居民姓名、籍贯、出生...
针对贫困户的救助,的确是针对一个贫困家庭的,而不是针对这个家庭某个成员的,因此也就是说,只要在这个家庭的户口本内的成员,都可以享受到救助。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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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情况来评定统计单位:以户为单位,一个户口本为一个家庭户,家庭成员为户口本在册的所有人员。且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的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标准:为国家级贫困户标准,按县扶贫办的统计口径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户。分了两类,一类为扶贫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且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另一类为扶贫低保户:就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均纯收入在1560元以下的低保户。贫困户申报程序:农户户主申请(书面)——入户调查(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证、低保证、一折通、残疾证)——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评议、公示——乡镇录入系统——报县上审批。
可以向派出所申请。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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