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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
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集体有权发包给本集体成员承包。无能力承包的,集体可以收回另行发包。自80年代初实行土地承包后,2000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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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认后,父亲去世的土地归其继承人。农民家庭可以持死者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身份信息证明向县级土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发放新证明。
你提到的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好给你一个轻下的结论。以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想获得收益以外的相关补偿有相当的难度。可以同村里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即提出父亲死亡,土地承包期尚存,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有权获得补偿。 (仅个人理解)
1、需要看具体情况一、《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二、因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保存承包权。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地收回。所以说一要看土地承包权是什么;二要看子女户口情况。2、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块土地的使用和所有权在哪一方?所有权肯定是村集体使用权要看承担权登记情况,从解释情况分析,应该是二老的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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