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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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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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