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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
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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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文件:一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实行全员合同制的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满20年、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 二是2004年2月26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作了进一步的说明: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由企业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含在管理岗位失业)的女职工,本通知下达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如符合本条一款有关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并相应计发有关退休待遇。 三是《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内退和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灵活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具体规定为: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的,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在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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