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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级之间的回避,如诸职事相干或统摄有亲戚者,并回避; 2.同级之间的回避,如录问、检法与鞫狱,若检法与录问官吏有亲嫌者准此; 3.犯人...
1.上下级之间的回避,如诸职事相干或统摄有亲戚者,并回避; 2.同级之间的回避,如录问、检法与鞫狱,若检法与录问官吏有亲嫌者准此; 3.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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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2、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推荐,介绍律师的,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3、审判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参与过刑事诉讼的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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