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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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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责任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应采取补办档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关损失。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劳动纠纷档案丢失赔偿案例案例介绍:徐某系某单位职工。1984年1月,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同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年9月,单位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徐某刑满释放后,单位告知其个人档案已转至某街道办事处。后徐某在找工作时发现该街道办没有自己的人事档案,向单位提出查找档案的要求。单位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徐某的人事档案。2007年6月,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徐某以单位将其档案丢失严重影响其就业、生活以及享受各项待遇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其补办人事档案,赔偿损失30万元。单位辩称:我单位于1984年将徐某的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但现在找不到回执;徐某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徐某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位在对徐某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其档案转至个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单位虽称已将其档案转至街道办,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徐某在发现档案下落不明后,一直要求单位查找,未放弃权利,且侵权事实处于持续状态,故徐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单位将徐某档案遗失,给徐某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要求单位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一审法院判决单位为徐某补办档案,赔偿损失5万元。单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劳动争议司法实务的重要参考文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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