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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必须造成...
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过失犯罪,从行为人态度看,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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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设施过失损坏罪的认定标准: (一)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过失; (三、客体要件:客体为交通安全; (4)客观要素:客观上表现为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导致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损坏,造成严重后果。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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