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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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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
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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