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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09-08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员、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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