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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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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明书、证明书、印鉴的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明书、证明书的伪造、变造船舶卡、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卡、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之一,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罚款10000元以下的罚款,5日以下拘留。 我国《刑法》第280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破坏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鉴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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