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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建设工程,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2、消防设计或施工质量有下列不合格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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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从重情节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所有情况如下:1、组织、规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犯罪,对国家机关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处罚。2、组织、规划和实施裂变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活动,惩治与国外勾结的人民。3、组织、企划、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犯罪,与国家机关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等人员实施重罚的外国勾结,受到重罚。4、组织、规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惩治与国外的联系。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离开国外或国外岗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国家安全,掌握国家秘密工作人员的,受到重罚。6、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贵重动物及其产品、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应受到重罚。7、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8、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伪造、销售、运输从重处罚。9、信用卡管理障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其职能促进更重的处罚。10.非法放贷-向有关当事人放贷,应从重处罚。11、强奸罪-14岁以下的儿童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12、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恐吓攻击的犯罪-儿童性骚扰、儿童性骚扰的处罚。13、非法拘禁罪——对殴打,侮辱情节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14。对他的诬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15、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住所或者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的,应当从重处罚。16、逼供、暴力滥用监管人犯罪-致残、死亡、故意伤害、杀人处罚。17、邮政人员应秘密删除、隐瞒、销毁邮件、电报犯罪。18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欺诈犯罪-冒充警察重罚。19、该组织犯不道德罪-诱使未成年人从重处罚。20.妨害证明罪的,应从重处罚。21。盗窃森林和林木罪-国家自然保护区重刑的处罚。22、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使用、教唆、销售未成年人或从重处罚的。23、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必须从重处罚。24、诱惑、教唆、欺骗他人、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的处罚。25、因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非法持有麻醉药品而被判处死刑的,根据本节规定的罪行受到重罚。(不包括惯犯)26、组织、强迫卖淫、诱惑、避难和引进卖淫罪-酒店、饮食、文化娱乐、出租车行业等部门主管受到重罚。27、传播黄色书刊、电影、音像、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罪,由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承担。销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包括忽职守)的犯罪,战时应受到严厉处罚。29、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和处罚的具体项目。30.行贿犯罪-从重罚中敲诈行贿。31、干扰军事任务-战时重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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