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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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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涉黄被抓如何处罚?主要取决于涉黄的具体类型和情况。 如果是卖淫、嫖娼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最长15天的拘留和最高5000元的罚款。 如果是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则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是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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