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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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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绑架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巨额财物赎人,否则将加害被绑架人。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后一种情形下,抢劫罪因出现了人质,而易与绑架罪相混淆。基于前述关于两罪区别的分析,笔者认为“人质型”抢劫与绑架存在4点区别: 1、抢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控制人质,是公然进行的;绑架则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控制人质。被害人通常是在被索取财物后,才知道人质系被何人绑架。 2、抢劫不转移人质,而绑架是将人质转移到其他地方,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 3、抢劫不存在时间间隔,绑架则通常存在时间间隔。 4、抢劫是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绑架则向被害人指定了付款期限,从而使被害人在时间上有了缓冲的余地。在本案中,李某当着店主的面控制人质,未将人质转移他处,控制人质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钱财,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立即”的特征,属于“人质型”抢劫,而并非绑架。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李海清是直接用刀抵着婴儿床上的婴儿,向店主索要钱财,其行为属于抢劫;在本案中李海清把婴儿抱起来,用刀抵着婴儿,再向店主索要钱财,则属于绑架。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是否将婴儿抱起来,仅仅是控制人质手法上的区别,这一区别不足以使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
二者都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体方面都属于复杂客体。但是,二者之间差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手段不同,绑架罪以绑架人质为手段,抢劫罪不包括这样的犯罪手段。 (2)强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索要的财物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罪犯通常要求第三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后者抢劫的财物通常是在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罪犯当时直接从被害人处强取。 (3)侵害对象不同,绑架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被绑架人质和人质的亲属及相关人等,表现为双重或多重被害人,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4)侵害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害第三人的自决权,而抢劫罪则不一定侵犯第三人的自决权。
其中抢劫罪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而绑架罪的起刑点法律规定为5年有期徒刑。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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