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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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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点:1.个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4.授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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