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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刑事拘留到期解除有哪些规定的问题的回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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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一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二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应当予以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不得予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密封,不得使用、更换、损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会同现场见证人、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持有人,当场列出一式两份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字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件备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调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通知邮电机关扣押有关电子邮件、电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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