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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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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例如一公民将其房屋出租给某甲,某甲以此房屋为出资与某乙合伙开办一饮食店,则某甲与某乙为合伙人,而该公民不参与饮食店的经营,只收取租金,便与某甲、从乙之间不存入合伙关系,而仅有与某甲之间的租赁关系。 入股与入伙是较为相似的,但合伙的这一特征也已使二者明显地区别开来。入股也是出资,此与入伙无二致;但入股者仅以股票持有人的身份收取股息,而并不参与股份组织(公司)的经营活动,入股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仅限于股息收入,而不关心股份组织(公司)的经营效益。并且,入股人对股份组织(公司)的权利一般是按照他享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来决定,所以有所谓大股东与小股东之分,而在合伙组织中,合伙人的出资仅决定其分配收益的多少,而不影响其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合伙人会议的议决规则是票数决,即一人一票,同票同权,并无高低大小之别。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由于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对所有不同企业合伙协议的内容都作出规定,因而允许合伙人在上述内容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在协议中规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内容,如经营期限、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企业散伙条件等。
合伙企业协议中,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如果在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任何一个合伙人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退伙,这种合伙会造成每个合伙人都人心惶惶,对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法律也没有允许这种情况发生。下面是合伙企业退伙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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