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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彩礼应部分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如果结婚三年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则彩礼应当退还归男方所有;如果这三年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则彩礼不需要退还,彩礼归女方所有。“彩礼”,又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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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你的情况属于离婚纠纷,可以协商或起诉解决。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签订婚姻为前提条件向对方赠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姻关系不能签订,即使赠予的财产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予方也可以要求返还。简而言之,彩礼就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原则上,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彩礼就属于女性。相反,如果双方不办理结婚证书,一般需要返还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彩礼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未达成,彩礼需要返还。当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可以扣除费用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这是有名的不现实夫妻关系,彩礼需要返还给男性的第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条件成果,彩礼属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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