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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应当合同双方合意协商一致,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表现在合同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应当合同双方合意协商一致,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表现在合同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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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的理解业主的意图,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新知识,有必要更改设计、原实施方案,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根据规定工程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双方当事人已发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同变更。
1、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果是规定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是特定主体的合同,则合同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不得转让,则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该合同成立是由国家机关批准成立的,则该合同的转让也必须经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如果批准机关不予批准,该合同不能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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