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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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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抵押物为抵押权设定时抵押人用于抵押的物,又称为抵押原物。抵押物应于抵押权登记中注明,而且抵押物的状况也是抵押合同中应具有的内容。抵押物既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当然为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在交易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由于抵押权为变价权,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须将抵押物变价,因此,抵押物的从物也就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内,抵押权人得将抵押权设立时已存在的从物一并变价以优先受偿。但是,这一规则并非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其一,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抵押物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其二,在抵押权实现之前,他人已就从物取得权利的,其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不能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他人的权利消灭。 最为典型的主物、从物就是电视机和摇控板,这两者是需要结合使用的。根据物的性质,从物是不能脱离于主物而存在的,所以从物是需要跟随主物转移而转移的,如果主物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话,那么从物也是会有抵押权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的物,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物权效力的,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需要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对添附物的效力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对抵押人的效力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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