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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以走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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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司法伤残鉴定与工伤伤残鉴定分属两个系统管辖和分别处理不同的对象。司法鉴定必须由警署提出报告处理;工伤鉴定由劳动局提出报告处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12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工伤伤残做司法鉴定是不可以的。 工伤按规定是做工伤伤残鉴定的,工伤做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的。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不可以鉴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资格,所做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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