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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伤赔偿标准

2021-10-23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1、员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业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统一地区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评定障碍等级后,按规定享受障碍待遇。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和平标准是以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工作员工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剩馀月数计算,但计算七级残疾的剩馀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4、领取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工作人员,应由使用者向经营机构办理工作保险关系终止手续。5、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工伤待遇。6、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相关法规

《贵州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有异议的,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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