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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破产之后,应当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止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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