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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
公司成立后,出资股东通过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避出资,是公司法禁止的行为。逃避出资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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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您朋友的行为涉嫌抽逃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将被施以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股东出资是决定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没有实际出资,就不能获得股东资格。所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旦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发现有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必然会严厉处置,甚至要求剥夺.解除其股东资格。但解除股东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解除股东资格的严格措施仅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如果只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通常不应要求剥夺股东资格。2、公司在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前,应给予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只有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有权以股息补足股东的出资,是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措施。如果不允许公司以发放股息来抵补出资不足的股东应缴纳的出资,而是要求公司先将股息发给股东,然后靠股东自觉或者公司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会使公司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允许公司以股息补足股东的出资,既是一种合理的,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公司利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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